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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同:房地产预告登记是否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

房天下地产博客  作者:韩世同  2007-05-05 00:25

日前,媒体报道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旨在规范房地产登记、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

该《办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在房屋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为保障权利人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或正式登记的优先权而进行的登记。也就是说,市民买下未建成的商品房后,未经其许可,开发商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或是抵押的行为均被视为无效。由此,预购人对房屋建成后拥有该商品房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保护。

我和许多读者一样对预告登记如何防止一房多卖的原理并不了解。在网上查阅了一些资料,才有了一些初步认识。现分述如下,以飨读者:

在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或房东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更有甚者,交了钱甚至装修入住后,才知该房产本已抵押给他人。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物权法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这是对买房人利益的保护,而对房地产市场目前出现的纠纷,这种保护也是必须的。当事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预售买卖合同,购房者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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