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运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此举一出,市民普遍欢迎,认为该规定合情合理且人性化。
提示
深圳试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余额。
去年广州市也曾制定类似方案,最终却未获通过,原因是与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左。
同样的探索,不同的命运,多少反映出这一推行多年的制度面临的尴尬:用来看病,涉嫌违规;用来买房,杯水车薪。
面对高企的房价,住房公积金对买房有多大作用?唤醒沉睡的资金,规则与实践之间,有无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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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扩大使用范围探索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决定,条例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些地方的公积金管委会在此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条件作了细化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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