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重新修订的《广州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附件 合同编号:穗房中介合字号
广州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公开征求意见稿)
(买方委托)
甲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资质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证件类型: 】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甲方购买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条 拟购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所在区域: 。
2.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其他: 】。
3.【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4. 拟购价格: ¥ 元以内。
5.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 】。
第二条 中介服务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房屋承购中介服务,甲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以下
第 项:
1.书面介绍与交易相关的售房政策、法律、税费标准;
2.核查拟购房地产权属、出租情况及委托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利,并应协助乙方现场察看该房地产;
3.促成房屋买卖,并协助上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4. 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贷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贷款组合】;
5.协助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6.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
7.协助交割交易房屋;
8.其他: 。
第三条 中介服务费
1. 经甲方促成,乙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 %作为中介服务费。
2. 完成网签手续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中介服务费;完成交易递件手续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中介服务费。
3. 。
4. 乙方取消委托或变更承购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取消委托或变更承购条件前,甲方已取得符合乙方承购要求的房屋的业主同意出售物业的书面文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理费用 元(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及委托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利,协助乙方现场察看房屋,如实将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税费标准和出售价格告知乙方。卖方同意出售的房地产符合乙方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取消委托或变更承购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取消委托或变更承购条件前,甲方已取得符合乙方承购要求的房屋业主同意出售物业的书面文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理费用 元(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按中介服务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自委托之日起 月内,与甲方介绍的房源达成交易的,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元(乙方能证明该交易与甲方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的除外)。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如甲方通过补充约定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约定,设立明确或暗示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甲方责任、加重乙方责任或排除乙方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以本合同为合法依据。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经纪人及执业证号(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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