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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可住前夫家,法院给予女性“居住权”

特价房广州2022-06-10 11:04:13

深圳市南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确认离异女性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具有法律效力,为其赋予强制执行力。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南山法院首次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居住权约定的案例。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立居住权,解决了离婚析产的问题,平衡了双方的权益。

近日,深圳市南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依法确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并根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解决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南山法院首次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居住权约定,为居住权相关规定的实践提供了新样本。

案件中,甲女士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后继续居住在乙先生购买的房产内并照顾婚生子。经过反复协调,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婚生子由乙先生抚养,甲女士获得一定金额的金钱补偿。然而,甲女士提出希望在涉案房产中继续居住照顾孩子,乙先生也表示同意。调解员向法官反馈了居住权问题,法官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加入居住权约定条款。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双方达成协议,乙先生获得房产所有权,甲女士获得居住权,孩子得到了父母双重照料。

办案法官表示,居住权的设置旨在让住房困难群体能够“有所居”,如双亲离异的子女、无房产离异人士等。该案通过设立居住权,在离婚纠纷中实现了房产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此外,通过设立居住权,女方在照顾孩子中面临的困难得到解决,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这起案件为解决离婚纠纷中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新路径,为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南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居住权约定,为其赋予强制执行力,为解决离异女性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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