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
物业费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关于物业费负担的特别约定未经
物业公司同意对其不生效,物业费应以产权登记日为分界点,新
业主有权向原业主追偿。
二手房交易中的物业费应由谁来承担?这一直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有关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就明确了二手房交易中物业费的承担规则。
案例中,陈某从原业主李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费分界点为房屋交付日。然而,李某在房屋过户至交付期间拖欠了物业费,导致陈某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非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物业费应由新业主陈某承担。陈某在缴纳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物业费的承担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此次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物业费应以产权登记日为分界点,新业主需要承担过户后的费用。这一判决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物业费的具体承担时间和责任,并与物业公司保持沟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市场中重要的一环,也应加强合同管理,尽早与买卖双方确认费用承担事项。
此外,购房者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查询物业费缴纳情况,避免在过户后因前业主拖欠费用而影响自己的权益。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总之,合理合法地处理物业费问题,是保障二手房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