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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金监管政策新规

广州房小秘2023-07-31 10:06:11

清远市发布了一份通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根据通知,预售资金的监管应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监管银行的业务开展,银保监部门则负责监督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风险和合规性。根据文件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开发项目获得预售许可证开始,直至解除预售监管账号为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需要在中标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并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购房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号解除监管前,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时,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此外,文件还规定了对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款项进行重点监管,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新规明确表示,所有的预售资金在解除监管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包括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集团公司,都不得擅自抽调预售资金。为了实现数据的实时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需要与粤安居系统对接。对于违规行为,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要及时查处,并依约定取消违规的监管银行的资格。同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支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

清远市发布的通知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提供了新规定。这一政策要求预售资金在解除监管前不得被擅自扣划,同时要加强数据的实时交换,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文件还对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强调了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此外,文件还规定了对项目竣工交付所需款项的重点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措施。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购房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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